拒絕政黨利益綁定
廢除政黨對公共職位與政治判斷的綁定,使個人能力、具體主張與責任接受獨立檢驗。
民主制度的再升級
Universal Popular Sovereignty
廢除政黨制度,還權於天下人民
公平、公正、公開:建立跨立場溝通渠道,突破資訊繭房。
堅定探求事實與真理:只有是非,沒有立場。拒絕以情感、道德壓力取代證據及責任判斷。
即時票選制度:持續確認授權,及時撤換不適任者。
廢除政黨對公共職位與政治判斷的綁定,使個人能力、具體主張與責任接受獨立檢驗。
所有公共權力均須接受人民監督;選舉結果不得成為拒絕問責、阻止撤權或壟斷治理的依據。
承續孫中山的政治理想,以現代科技深化「民有、民治、民享」,建立持續授權與有效問責制度。
惡人也可能說出真理,善人也可能犯下錯誤。
支持《全民主義》,不等於支持我的全部個人主張。獨立思考,明辨是非,擇善而從。
卷 一 / 人民主權與公共授權
所有職位都由測驗決定與民眾票選,支持度實時更新,達標正式任職,不達標則卸任。
選舉完成之後,人民仍應保有監督、否決與收回授權的實際能力。
《全民主義》以全體人民作為公共政治權力的最終來源。全民主義主張最高領導人、立法委員及各院院長等主要公共職位,由具備相應資格者接受全民票選;職權不應源自政黨分配或領導者之間的相互指派。
任職者須通過相關能力審查,並持續符合民眾支持的授權條件。正式撤權條件成立時,其職權即依制度終止,不能援引任期、職位或組織關係延續權力。
即時授權容許人民持續更新支持或反對。
撤權應依事先公布的門檻、必要觀察期、緩衝及確認程序執行;一般支持度波動與正式撤權結果,必須明確區分。
《全民主義》處理公共權力的來源、授權及收回;個人思想則涉及具體價值判斷與政策構想。支持前者,不以接受後者為條件。任何個人主張欲成為公共政策,均須經相應的公開討論、專業審查與公共決策程序。
主權 · 授權 · 收回
所有人都是打工仔,總統也不例外,只是總統的老闆是全體國民。
核心主張 人民可以「委託治理」,但不能將人民降格為「被統治者」。
公共治理可以委託具備能力的人員與專業機構執行,但受託者取得的是有條件的職權。政治身分、專業資格與行政地位,均不使代理者成為新的主權來源。
人民得持續確認、調整或收回政治授權。參與權不應僅在固定選舉期間有效,監督與撤權途徑亦不得由任職者自行封閉。
長期任職的正當性,取決於持續有效的人民支持與可實際行使的撤換權。任何一次投票,都不能成為不可撤回的永久任職憑據。
人民得依合法程序修改、重設或替換《全民主義》。制度本身亦受人民主權原則約束,不得以維護自身為由取消人民的最終決定權。
治理委託不構成主權的永久讓渡;延續任職亦不構成撤換權的放棄。授權的確認與收回,必須具備可驗證、可執行的制度途徑。
制度替換須經合法決策程序,其效果與風險應在決定前充分揭露。人民依法選擇制度,與掌權者為維持地位而封鎖授權管道,具有不同的正當性基礎。
替換制度後的權利保障,取決於新制度的實際安排。任何制度轉換,都不能以未經驗證的承諾代替對權力結構與退出條件的審查。
情境案例 一名領導人連續多年獲得有效支持;另一名領導人任職僅一年,卻已封鎖撤換管道。兩者應如何判斷?
回答 判斷重點是授權是否持續有效,以及人民能否實際收回職權。前者不因任職時間長而當然失去正當性;後者即使任期尚短,也已違反持續授權的要求。任期長短不能替代對權力來源、監督與撤換機制的檢驗。
情境案例 一段尚未查證的影片引發爭議,支持度在一天內急跌;兩天後,完整影像顯示原片有所刪剪。
回答 制度以投票者保持理性、持續觀察並自主判斷為前提,而非僅憑傳聞作出決定。即時支持度只是監督訊號,不等於正式撤權結果。是否終止職權,須依事先公布的門檻、觀察期、緩衝與確認程序判定;正式條件一旦成立,任職者就不能以原任期尚未屆滿為由繼續掌權。具體期限與數值須經制度程序確立,不能從單一案例直接推定。
情境案例 人民經公開討論與合法表決,決定改採另一套制度;新制度卻不再提供同樣的持續撤權途徑。
回答 人民保有修改與替換制度的最終決定權,《全民主義》的本質在於由大眾共同決定未來,不以維護自身為由禁止這項選擇。但轉換前必須揭露新制度的權力結構與退出條件;轉換後能否恢復原有權利,取決於新安排,不能保證仍可隨時收回。這與掌權者未經授權自行封鎖人民權利,屬不同情形。
核心主張 認錯並不丟臉,即時改正方才正確。
參與 · 分工 · 治理
投票資格要靠考試獲取,而不是只看年紀。決策內容提案者有義務跟大眾說明清楚,若沒有,反對者也可以逐一提問。
公共政策、法律、預算及其重要理由與細節,原則上應向全民公開。人民有參與、投票與審視的機會;專家負責研究與說明,行政機關負責執行,代表負責協調,分工不改變公共權力的最終歸屬。
參與資格的取得途徑應平等開放。基本測驗檢驗理解、證據與推理能力,不以政治立場篩選;符合基本資格者保有基礎參與權。人民可依議題選擇參與、表示無意見或棄權,並共同承擔公共決策的結果。
最高領導職位可採單一、多位或不設置的組織形式,其目的在於統整政策、協調行政與承擔責任。專業資格與議題加權得依規則設計,但不能轉化為凌駕人民、不可收回的公共主權。
國家級綜合 APP 是整合政治參與、法律資訊、公共服務、政策討論、投票與授權紀錄的重要基礎設施。身分驗證、資訊查核、檢舉與反報復機制,應共同支持人民實際行使權利。
平台的具體技術形式可以替換,但其安全性、可驗證性與參與功能必須維持。正式投票應具備充分資訊、公開攻防及合理期限;持續反映的支持度,不得自行取代依法形成的正式決定。
情境案例 醫療設備採購涉及技術規格。一般民眾無法自行驗證每項性能,但仍須判斷支出是否合理、替代方案是否充分。
回答 公共參與不要求每個人兼具所有專業。專家應揭露資料、風險與比較依據,並接受跨立場檢驗;人民可依理解程度選擇參與、表示無意見或棄權。資格審查應檢驗理解與推理能力,不能把贊成特定政策當作及格條件;專業分工也不使專家取得不可收回的主權。
情境案例 三套交通方案分別缺少財務評估、忽略搬遷影響,或未提出可驗證的需求資料。民眾認為三案均不足以決策。
回答 參與不應被限制為在不充分的選項中勉強擇一。應能依程序表示無意見,或否決全部方案、要求重新擬訂。重新提案仍須回應否決理由,符合等待或重提條件;不能以修改名稱的方式反覆要求人民接受相同內容。
情境案例 原有 APP 的技術逐漸落後,新平台能以更可靠的方式完成身分驗證、公開查核與投票紀錄。
回答 APP 是政治參與與公共服務的重要基礎設施,其名稱、介面或特定技術不具有不可替換的地位。可以更新工具,但必須維持安全性、可驗證性及實際參與功能。介面上的即時支持度,也不能取代具備充分資訊、公開攻防與合理期限的正式決策程序。
整合個人資料、銀行、最新政策、法律諮詢、報警、消費...等各項配套功能。
公開 · 質疑 · 查證
所有人都要對簿公堂,躲在舒適圈各說各話只是浪費時間。
核心主張 溝通就是說服自己以及說服別人;
同時也要允許別人說服自己。
政府應建立公開對質平台,使支持、反對與觀望者均能提出證據、接受追問並回應質疑。分區討論必須銜接跨立場檢驗,避免封閉社群反覆強化既有信念。判斷應依據陳述本身的證據與推理,不因提出者的身分、陣營或道德評價而預先決定。
多數支持構成政治授權,並不構成事實真實性的證明。即使獲得高度認同,主張仍須接受證據檢驗;證據不足時,應誠實保留結論。
情境案例 九成參與者支持興建橋梁,但後續獨立檢查發現承載模型漏算關鍵條件。
回答 支持比例可以形成政治授權,不能使錯誤的工程模型成為正確。新證據仍須公開查核,必要時依規則補救、暫緩或重審。九成支持只是本例的情境設定,不代表制度預設的通過門檻;事實判斷與授權判斷必須分別處理。
情境案例 有人指控承包商偽造報告,卻未提出原始檔案;承包商也尚未完成回應。
回答 未能立即回應,不等於指控已被證實;缺乏證據,也不等於相反命題已獲證明。應查核原始資料、修改紀錄與相關利益關係,並讓各方回應。提出者的陣營、聲望或過往評價,均不能代替本案證據;資料不足時,應保留判斷。
執行 · 檢討 · 再決策
所有政策都有說明清楚、即時修正、共同承擔的義務。
公共決策應事前揭露預期效益、風險與過渡成本,事後依紀錄與實際結果接受檢驗。支持、反對與棄權者原則上共同承擔公共結果;判斷錯誤與違法行為須分別處理,隱瞞、造假或蓄意誤導者另負個人責任。
政策應事先設定最低觀察期及評估指標。未出現重大危害時,不以短期不適直接推翻決策;遭否決的提案,須符合等待期限或提出足以回應原否決理由的新依據,始得重提。
重大新證據、危險警訊或顯著超出預期的損害,得依規則啟動提前重審。死亡、戰爭及不可回復破壞等決策,其不可逆程度越高,事前通過門檻與審查要求亦應越高。
政策結果顯著偏離預期時,應先查明原因、提出補救,並判定是否觸及事先公布的重審條件。觀察期不能成為拒絕處理重大損害的理由,單一不利指標亦不當然證明整體政策失敗。
時效性補助與緊急措施應設終止或重新授權條件。長期建設得經充分理由重審;評估應著重剩餘成本、完成度與未來效益,避免以既有投入綁定後續決定。
情境案例 某政策事前預估短期失業率增加一個百分點,執行後卻增加八個百分點,且有資料顯示可能持續惡化。
回答 觀察期用於避免把預期中的短期陣痛誤認為失敗,不是拒絕處理重大損害的理由。應先查明政策、外部因素與統計變動的影響,並依已公布的條件啟動補救或提前重審;必要時得暫緩執行。本例數值僅說明顯著偏差,不能直接作為固定重審門檻。
情境案例 一項建設因安全疑慮遭否決。提案人隔天改名送件;另一種情況則是取得新的獨立檢測,足以回應原有疑慮。
回答 名稱變更不構成新的實質依據,不能藉此規避等待期限。若確有足以回應否決理由的新證據,則可依規則申請重提或解除等待限制;仍須公開檢驗,不能由提案人自行宣告問題已解決。政策已進入執行時,重審條件還須兼顧必要的決策穩定。
情境案例 一項設施已投入大部分預算,但最新評估顯示需求大幅下降;完成後還要負擔長期維護費。
回答 已經發生的成本不能單獨決定後續投入。應比較剩餘施工與維護成本、未來效益,以及停止、轉用或完成各方案的後果。完成度是評估資料,不是繼續的命令;同樣也不能因政策曾出現錯誤,就忽略完成後仍可能存在的效益。
少數 · 身體 · 權力限制
不存在多數暴力取人性命的決策,但也不允許釘子戶等破壞公共利益的行為。
公共決策應同時處理整體利益與直接受影響者的權利。涉及搬遷或特定群體承擔損失時,須保障該群體的決策參與、審查程序與補償安排,不能僅以外部多數的人數優勢正當化其犧牲。
財產處分得在充分程序下討論集體決策與補償;生命及身體的自主權,不能直接套用相同邏輯。公共利益不構成任意剝奪無辜者生命的授權。
對可能受到煽動或情緒顯著影響的極端決定,領導人得依法行使一次性覆議與冷靜期機制。再次依法通過後,即須執行;覆議權不得成為永久拒絕人民決定的工具。
緊急權力須具備明確的啟動、適用與解除條件。危機消除後應恢復常態,不得以緊急狀態永久切斷人民的監督、重新授權或收回權力之途徑。
制度應承認任何人均可能濫權,因此設置紀錄、監督、檢舉及查核機制。風險防範與個人定罪仍須區分,可能性本身不足以證明具體犯罪。
情境案例 道路拓寬需要部分住戶搬遷;另一項提議則要求犧牲一名無辜者,取得器官以救治多人。
回答 兩者不能套用同一套補償邏輯。財產處分須處理直接受影響群體的決策參與、相應門檻、審查與補償,不能僅憑外部多數通過。生命與身體的自主同意,則不能由多數票取代;救治人數較多,不構成任意犧牲無辜者的授權。
情境案例 一項爭議決策在情緒高漲時通過。領導人提出具體風險,依法啟動覆議與冷靜期;人民再次依法通過同一決定。
回答 領導人得行使一次性覆議,促使理由與風險重新受到檢驗;再次依法通過後,即須執行。不能反覆以人民尚未理解為由延長否決,也不能將個人的專業判斷轉化為高於人民的永久決定權。
情境案例 重大災害發生時,行政機關取得臨時調度權;災害結束後,仍以未來可能再次發生為由拒絕退場。
回答 緊急權力須有明確的啟動、適用與解除條件,並保留紀錄、監督及查核。危機消除後應恢復常態,不能以抽象的未來風險永久延續例外權限。防範濫權也不等於預先認定某人犯罪,個人責任仍須依具體行為與證據判定。
補充 · 檢驗 · 執行
全體共同決定規則,然後機械般的自動按照規則執行。
規則由全民共同決定,職權依條件執行;制度本身仍須接受檢驗。
重新檢視制度時,我整理出以下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問題。並藉由 AI 協助提出質疑與檢查推論,但其判斷不因此成為定論。本節補充制度的執行條件與現實限制;尚未確立的處理方式,仍須經公共討論與相應程序形成,不能把問題的提出當成解法已經完成。
《全民主義》的具體規則,應由全民共同制定、審核與修正。制度提出者可以提供架構、說明理由並接受質疑,但不能因為率先提出這套制度,就取得替所有人決定規則的特殊權力。
資格標準、授權門檻、職權範圍及撤權條件,都必須接受公共討論與相應決策程序。本文提出的制度構想,也不因出自我本人,就直接成為對全民有效的規則。
公共職權的取得、限制與終止,應依全民確立的規則,由電腦系統執行。當資格、有效支持及必要程序均符合任職條件時,系統授予相應職權;限制或撤權條件正式成立時,系統即依規則調整或收回權限。
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總統、法官及其他公共職位,但各職位的具體條件可以不同。任職者不能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適用於自己的限制,也不能讓已成立的撤權結果,仍須等待本人同意才生效。
自動執行不表示取消觀察期、確認程序或合法救濟,而是將已確立的規則與正式結果落實為權限變更。系統執行規則的能力,不使其取得自行制定政治規則的權力。
自動執行需要明確的適用條件。資格紀錄是否正確、證據是否可信、程序是否完成,可能涉及尚未解決的爭議;不能因為資料已經輸入系統,就視為事實已獲證明。
哪些事項可以直接核對,哪些需要事實查核、解釋或複核,以及爭議期間的權限如何處理,都是仍須明定的制度問題。本節不預設電腦能自行裁決所有爭議,也不把尚未形成的處理程序包裝成既定答案。
電子權限的失效、職務與資源的實際交接,以及對拒不配合行為的處理,是不同層面的問題。系統可以停止承認原有職權,但不能僅憑帳號停用,就保證所有人員與機構立即完成交接。
交接責任、執行程序及阻撓行為的處理方式,仍須由制度明定。自動化的作用是減少權限變更對任職者個人意願的依賴,不能被描述成足以消除所有現實阻力。
公開討論可能仍有資訊不足,資格標準可能需要調整,電腦也可能忠實執行一項設計不良的規則。共同制定不代表免於檢驗,自動執行也不代表結果必然正確。
制度是否有效,不能只看原則如何宣示,還要看錯誤能否被發現、理由能否受到質疑,以及修正能否實際完成。規則與系統的執行效果,都應納入既有的公開查核與修正程序,不能以「系統就是這樣設定」為由拒絕檢討。
情境案例 一名任職者已符合正式撤權條件,必要的觀察與確認程序也已完成,卻以任期尚未結束為由,要求行政人員繼續接受其指示。
回答 正式撤權不應以任職者自願配合為生效條件。系統應依已確定的結果收回相應職務權限,使其不能繼續取得原職位在系統中的授權。若對結果有異議,應循既定程序提出,不能由本人單方面宣布撤權無效。現實中的交接及拒不配合行為,仍須依制度處理,不能將電子權限失效等同於所有阻力已經消失。
情境案例 一名任職者因資料匯入錯誤,被系統標示為資格失效;本人提出原始證明,顯示紀錄可能有誤。
回答 系統顯示的是依輸入資料與規則得出的結果,不等於資料本身必然正確。如何查核原始紀錄、修正錯誤,以及爭議期間是否暫緩權限變更,都需要事先確立的處理程序。這是自動執行必須面對的條件,不宜直接斷言所有情況都立即撤權,或所有申訴都自動停止執行。
情境案例 一項資格規則經公共程序通過,系統也完全依照規則運作,但實際結果顯示,它持續排除原本有能力勝任的人。
回答 程式執行無誤,不代表規則設計合理。仍須查明問題出在資格標準、資料條件或其他因素,並依公開程序檢討。不能用「全民曾經通過」或「電腦沒有算錯」拒絕修正,也不能由個別掌權者繞過程序,私自改動規則以取得所需結果。
卷一閱讀至此。可透過問卷,分別表達對公共授權架構及制度原則的判斷。
卷 二 / 自主選擇與因果責任
理性思考、發現問題、解決問題;
統一判斷標準,拒絕雙標。
任何判斷都不該受人性、情感、道德、倫理影響。
以事實辨明是非,以能力界定自主,以因果確立責任。
我的判斷以決策能力、資訊條件、行為意圖、可預見風險與實際因果為基礎。責任應根據選擇如何形成、行為造成何種後果,以及本人具有多少控制能力而確立;情感訴求、身分標籤與道德譴責,均不能代替具體論證。
我主張自由與責任相互對應,規則明確且可預測,公共權力可被檢查與收回。任何主張,包括我本人的主張,都應接受證據、邏輯及制度效果的檢驗。
以下為我的個人價值判斷與政策構想,並非《全民主義》的必要條件。家庭制度、階級安排、契約範圍與刑罰強度,均須分別接受公共論證與決策,不因提出者的立場而直接取得政策效力。
自主 · 能力 · 契約
人要為自己說的話負責,如果你要放棄自己的人權,那國家也會尊重你的決定。
核心主張 自主權以決策能力為基礎,並與相應責任共同成立。
具備決策能力、取得充分資訊、未受脅迫,且理解可預見風險者,原則上應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,並承擔與其選擇相應的後果。能力不足、資訊遭隱瞞或存在脅迫時,選擇效力與責任範圍均須重新判定。
先以基本責任能力測驗確認一般自主及責任資格,再依金融、契約等領域建立專業資格。年齡得作參考,但不能單獨證明理解與判斷能力;必要的測驗形式調整,不應改變所需能力的實質標準。
在嚴格確認能力、知情、自願與有效程序的前提下,原則上承認長期,甚至不得任意反悔的永久私人契約。未來可能後悔,本身不足以使有效承諾一律失去拘束力。
個人對自身身體具有最終行使權,但私人契約不得處分第三人的權利、私有化公共政治主權,亦不得自行免除公共刑事責任。個人承諾不能約束未同意的他人或後代。
能力測驗通過與實質自願,屬不同審查事項。契約成立仍須辨識操控、欺瞞、權力差距及脅迫;形式上的同意表示,不能單獨取代對選擇條件的實質查核。
情境案例 一名具備契約資格的人簽下長期協議,但對方隱瞞重大風險,並以控制其基本生活資源迫使接受。
回答 能力、知情與實質自願是不同條件,不能只用測驗結果或簽名一併證明。仍須查核隱瞞、操控與脅迫是否存在,以及本人能否理解並自主承擔後果。有效契約的拘束力,以這些成立條件為前提;條件有缺陷時,效力與責任須重新判定。
情境案例 一人自願承擔長期且不得任意反悔的義務,同時承諾讓尚未出生的後代受相同約束,並把自己擔任公職的權限交給交易對象。
回答 依我的主張,在嚴格確認能力、知情、自願與程序後,私人永久承諾可能有效,事後後悔本身不使其當然失效。但本人不能替未同意的他人或後代處分權利,也不能將受人民委託的公共職權私有化;私人協議同樣不能自行免除公共刑事責任。
信用 · 證據 · 知情
所有網路發言都該分為兩個模式,新模式就是代表你願意承擔生命代價,以向世人強調自己不是情緒發言或刻意抹黑。
信用是契約、交易、證詞與合作的重要基礎。責任判斷應區分合理查證後的錯誤、資訊來源失實、輕率傳播、故意扭曲,以及明知為假仍利用他人信任的欺騙,不能僅依陳述結果是否錯誤而作相同處置。
自願擔保提高的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,不提高陳述的真實性或證據力,亦不改變舉證責任。即使以生命擔保,案件仍須依獨立證據判定。
使用當時可信的資料,且已履行合理查證義務者,不因資料來源事後被證明錯誤,就當然構成蓄意欺騙。應檢驗其知情程度、查證行為與主觀意圖。
未達定罪標準時,不得依法處罰;但未能證明某一命題,也不等於其相反命題已被證實。司法處置與對客觀事實的認定,必須分別說明證據限度。
對具備相應能力、充分知情且自願選擇最高責任擔保,仍明知欺騙並利用他人信任者,我支持極嚴厲的刑責,包含死刑。此一主張限於符合上述條件的蓄意行為,不適用於一切錯誤陳述。
擔保效力不得替代查證,也不得跳過對故意、因果及責任成立條件的認定。涉及不可逆刑罰時,須具備更高的證據強度、獨立驗證與複核保障;具體標準須以正式程序確立。
情境案例 證人願以最高責任擔保某人曾出現在現場,但影像、時間紀錄與其他證詞存在矛盾。
回答 擔保提高的是擔保人可能承擔的責任,不會提高陳述本身的證據力,也不使被指控者負擔證明清白的義務。應獨立核對各項資料;即使擔保極重,仍不能跳過對事實、知情程度與故意的認定。最高責任下的刑罰主張,僅適用於符合本章嚴格條件的蓄意欺騙。
情境案例 甲查核當時可信的原始報告後引用其中結論;乙已知報告遭撤回,仍刪去更正資訊,以原結論爭取他人信任。
回答 不能只因兩人說出的內容都不正確,就認定責任相同。甲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,與乙是否知情隱瞞,須分別查明;輕率傳播也應與明知造假區分。責任依資訊條件、查證行為、故意及因果成立,不能以事後結果取代整個判斷過程。
情境案例 一項指控因影像缺漏、證詞無法相互確認,未達定罪標準;有人因此要求直接處罰提出指控的人。
回答 未能證明被指控行為,不等於已證明指控者故意捏造。若要追究誣指或欺騙,仍須另行證明其陳述失實、知情與故意等責任條件。司法上不予處罰,是證據與適用標準的結論,不能被擴張為對所有相關事實的確定判斷。
生存 · 貢獻 · 晉升
福利制度應保障每人的最低生存標準,讓所有人都有足夠的緩衝與思考時間,而不是被逼著走。
所有國家都存在階級制度,不該假裝其不存在,而是直接承認並制定透明的制度,讓所有人起點相同,並且有人人可行的明確晉升管道。
核心主張 以責任讓社會運轉,用熱愛驅動社會進步。
最低生存保障應使個人在失業、離開家庭或拒絕依附關係後,仍能維持基本生活。其目的在於保障實際選擇與退出能力,降低經濟控制及脅迫;超出基本保障的資源,則依能力、貢獻與制度規則配置。
個人得拒絕領取或使用保障,但不得以單方面聲明永久取消制度為其保留的基本保障。欲停止預留份額,須向福利機構申請並形成雙向安排;拒領、停止預留與永久失權,不能視為同一事項。
階級以普通資格為共同起點,不由出生或血緣決定,亦不世襲。守法、能力、專業與貢獻得作為公開審核依據;晉升、降級及恢復應有明確條件,使制度身分保持可跨越性。
管理階級須接受資格審查與持續考核,承擔較高治理責任。相應福利不得脫離薪資、資產與資源限制;官員不得藉贈禮或額外利益規避約束。管理資格亦不使其成為公共主權的所有者。
階級資料 / 示意範例
資格與任職分別認定:一般公民及貢獻階的守法、勞動或能力路徑採擇一認定;公共管理、國政領導及最高治理階,則須同時符合所列附加條件與有效授權。出生及血緣不構成世襲資格。
人口比例為示意配置:常態配置合計 100%,並非統計預測或固定名額;主塔由上而下逐層增加,責任受限狀態另列。最高治理階沒有常設名額,常態占比為 0%;特案啟動時由國政領導階暫時轉入,結案後轉回,不能重複計數。國政領導階以約每千萬人一名的 0.00001% 示意,實際名額應依治理職務配置,不按一般行政人員估算。
年齡、福利與權重並非同一尺度:一般公民、進階貢獻、榮譽貢獻與功績保障階的守法年資路徑,分別為 20、30、40 與 60 年;相對應的 21–30、31–40、41–60 及通常 61 歲以上,是一般累積路徑的預估年齡帶。其他資格途徑及經認定的卓越貢獻加分,可能使人提前取得相應資格。功績保障階福利最高、固定倍率最低,但取得該階不等於已退休;責任受限階依具體狀態個別核定。
倍率不等於完整決策公式:圖中列出階級因素,仍須結合議題關聯、專業與責任;治理職務與個人資格不重複疊加。資產及消費上限僅以低、中、高等相對級距示意,必要公共服務與公務資源應另列,不能私用或繼承。
由人民針對指定特殊案件臨時授權的調查身分,不是常設的最高統治職位。常態占比為 0%,表示平時不設名額;特案期間的人員自國政領導階移入,不另增重複人口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0%
預估年齡:依國政領導資格,不另設年齡範圍
承擔國家整體治理的領導職務,職責相當於一般國家的總統;人數可不只一人,權責須明確分工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0.00001%
預估年齡:依能力與任職資格,不另設固定年齡
在榮譽貢獻資格之上,自願承擔更高公共責任、生活限制與監管義務的管理者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0.09999%
預估年齡:以榮譽貢獻資格為基礎,年齡不單獨決定
以長期守法、勞動累積或卓越功績認定的最高福利階段。一般人通常在退休年齡附近到達;具有卓越貢獻或傑出表現、經加分達標者,也可能提前取得資格。階級資格與實際退休分別認定,提前取得者可以繼續工作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8%
預估年齡:一般累積路徑通常為 61 歲以上;卓越貢獻或傑出表現加分者可提前到達,不以已退休為必要條件
認定長期守法、勞動或重大公共貢獻,提供較高生活保障;不因資歷增加就無限提高決策權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13%
預估年齡:41–60 歲
以持續社會參與與較高能力認定為基礎,在一般公民階級中配置較高的決策權重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18%
預估年齡:31–40 歲
完成基礎培育後,透過守法、勞動或能力資格參與社會,不以單一職業作為公民價值標準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25%
預估年齡:21–30 歲
以教育、成長及初期能力培養為主的共同起點;年齡僅為參考分布,尚未取得進階資格的成年人也可能在此階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33.9%
預估年齡:0–20 歲
另列需要決策或生活協助,以及經正式程序限制特定資格的狀態。照護需求與犯罪責任須分開處理。
預估人數占比(示意) 2%
預估年齡:不限年齡,依具體狀態認定
停止預留保障的安排,應優先採取可撤回模式,明定申請、接受、停止及恢復條件。福利機構是否接受,須經雙方確認;一次拒領不構成永久放棄。
資源危機時,應優先削減非必要消耗、調整配給與必要勞動,以維持基本保障及社會持續運作。資源分配須提出可公開檢驗的理由,不得直接將階級高低等同生命價值。
晉升、考核與資源配額須依明確規則審核。資格限制不得以贈與或私下利益轉移規避;具體分數與配額屬執行規範,應依可驗證條件及公共程序制定。
情境案例 一人收入充足時拒領保障,失業後再提出申請;另一人則曾與福利機構約定暫停預留份額。
回答 一次拒領不構成永久放棄。停止預留須由本人申請,並與福利機構形成雙向安排;停止、撤回及恢復條件應事先明確,優先採取可撤回模式。兩種情形須依各自安排處理,不能把拒領、停止預留與永久失權視為同一件事。
情境案例 一名管理者曾因能力與貢獻取得資格,後來不再符合考核要求;其親近者希望承接相同身分與資源配額。
回答 階級資格應有公開的晉升、降級與恢復條件,不能因曾經取得就永久保留,也不能依血緣或私人關係自動轉移。個人以普通資格為共同起點,資源與權限依有效規則配置;階級高低也不能直接等同生命價值。
情境案例 供應商不直接增加官員薪資,而以節慶贈禮或私下利益轉移,提供超出制度限制的資源。
回答 在我的管理階級構想中,官員不得以贈禮或額外利益規避薪資、資產與資源限制。審查應看實際利益與轉移關係,不能只看名義。治理權限越高,考核與利益限制亦應越嚴格;私人交情不能使公共職權成為交換利益的工具。
情境案例 一名國政領導者獲人民授權調查特定弊案;案件結束後,仍要求用相同權限調查其他事項。
回答 最高治理階是針對指定案件的臨時身分。案件結束即回歸國政領導階,專案調查權與配屬資源隨之終止。即使兩階決策權重同為 10.0 倍,也不表示調查權可以永久保留或自行擴張;其他案件須另有有效授權。
情境案例 一人透過長期累積,在退休年齡附近取得本階;另一人因卓越貢獻獲得加分,提前達標,但仍持續工作。
回答 取得功績保障階與是否退休是兩件事;卓越貢獻或傑出表現加分者可以提前取得資格,並繼續工作。本階提供最高整體福利,一般決策倍率維持 0.5 倍;福利水準不直接換算為票權。若另行擔任治理職務,仍須依該職務的條件與監管規則重新認定。
出生 · 照護 · 判斷能力
多數國家父母沒有資格測驗,導致不適任父母不在少數。小孩應由國家統一扶養,統一教育資源,並從根本上杜絕情感道德綁架。
在我的理想制度中,親子血緣關係永久保密,血緣不自動產生親權、扶養義務、繼承特權或世襲利益。重設法律家庭結構,使個人的制度地位與資源取得,不再由無法自主選擇的出生關係決定。
兒童照護應由公共制度承擔,依能力配置專業人員,並建立持續監督與責任機制。教育與照護品質應具制度保障,降低家庭財富、人脈及教養差異對人生起點的決定性影響。
教育應培養查證、推理、質疑及修正能力。教材、教師與政府的主張均須提出理由並接受檢驗,不能以權威地位要求不可挑戰的服從。
核心主張 拒絕不平等的出生,禁止不適任的父母。
血緣不產生自動法律利益,不排除個人自願建立情感、陪伴與親密關係。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應依有效同意、實際行為及適用規則確立。
親子血緣關係永久保密須與繼承、扶養及接班安排保持一致。制度不能一方面排除血緣身分的公開取得,另一方面又以已知親子關係作為權利分配的預設前提。
我的人口主張以可持續的生活條件為出發點,不把人口越多或出生率越高視為唯一目標。應依宜居土地、資源供應、勞動需求、人口損耗,以及照護與教育承載量,分別評估可容納的人口上限與較適宜的規模,使每個人保有足夠的生活空間與公共資源。
在人口未達適宜規模時,依資格規則開放生育並提供鼓勵;接近承載上限時,則依公開評估調整生育條件與規模。這項構想同時回應少子化與人口過度增長,不能以單一出生率指標取代對長期資源、年齡結構及生活品質的判斷。具體門檻與限制方式須另行論證,人口推估本身不直接構成任意干預個人身體的授權。
我支持將妊娠與生育服務納入可被承認的職業,由願意從事者參與,不以強制就業填補出生缺口。職業孕母承擔生殖與妊娠角色,生育、親權與實際照護資格分別認定;完成生育不自動取得親權,也不產生個人必須扶養孩子的義務。
新生兒的照護及教育成本由公共制度承擔,進入由合格專業人員負責、多對多且可輪替的照護安排。生物父母與子女的身分關係依血緣保密原則處理,生物父母不得藉血緣取得優先照顧自己孩子的資格;照護品質及教育內容仍須接受公開監督。
職業資格、報酬、健康保障、風險告知,以及服務中止與契約責任的界限,均須另行制定。制度應依本卷的能力、知情及實質自願原則審查,不能將簽名或人口需求直接當成完整的同意證明。
情境案例 兒童在公共照護體系中,與長期陪伴自己的照護者形成深厚感情;雙方希望在適用規則下持續往來。
回答 排除血緣自動產生的親權、扶養、繼承或世襲利益,不等於禁止自願形成的情感關係。權利義務應依有效同意、實際行為及適用規則確立;照護資格與責任也須接受專業監督。在親子血緣永久保密的制度前提下,不能再把已知血親身分當作資源分配的預設依據。
情境案例 學生指出教材的資料來源不足,並對政府主張提出有根據的反例;教師要求其只因教材具有官方地位就接受結論。
回答 依我的教育主張,教材、教師與政府均須提出理由並接受檢驗。教育應培養查證、推理、質疑及修正能力,不能以權威地位取代證據。公共照護承擔的是照護品質與責任,不能由此推導出不可挑戰的思想權威。
情境案例 某地出生數偏低,但公共托育、人員培訓與適居空間也不足;另一地的資源壓力已接近承載上限。
回答 職業孕母是人口構想中的一項安排,不能單獨取代公共育養與資源規劃。前者須同時考量照護、教育及長期生活條件;後者則不宜只為提高出生數而擴張生育規模。人口政策應根據持續更新的條件調整,而非預設人數越多越好。
知情 · 故意 · 代價
未成年、老年、精神病、醉酒、吸毒...等,不該有特權,該死的還是要去死。
誠實不是美德,而是義務。說實話不是一件難事,說謊是破壞人類信任的極惡之舉,其惡劣影響勝過殺人放火。
需要公共強制力維持的行為要求,應明定禁止條件、責任主體及法律效果,使個人能事先理解行為代價。公共處罰須依可預測的規則執行,不得僅憑情緒譴責或事後形成的道德壓力加重。
行為人不知規則或誤解情境時,應先告知並提供修正機會;在已理解後仍故意違反,始進入相應的故意責任判斷。主觀惡意與實際損害程度,須分別檢驗,不能互相取代。
自願飲酒或使用毒品後犯罪,不因其後判斷能力降低而當然免責;遭強迫或不知情被下藥,則須依不同因果與控制條件判定。年齡、性別等身分,不能單獨構成欠缺理由的責任差別。
罪名、刑期、強制責任及應承擔的損失,由公共法律事前確立。被害者或關係人的原諒,僅得在法律預設範圍內改善住宿、飲食或執行待遇;補償可以成為原諒條件,但不能購買核心刑責的免除。
對已知規則、經告知仍持續故意違反的純粹惡行,我支持極嚴厲的刑罰,包含將故意插隊列入可能適用死刑的行為。在此責任觀中,明確惡意可能比無意事故造成的損害更具可責性;行為是否知情及故意,必須嚴格認定。
此為我的個人刑罰主張,並非《全民主義》的必要內容。刑罰越不可逆,證據強度、獨立驗證與複核要求應越高;存在實質疑點時,不得執行不可逆處置。具體證據規則須另以正式程序確立。
我的交通責任構想,以「無照 > 毒駕 > 酒駕 > 闖紅燈 > 超速」作為事前風險優先序。其目的在於明確化風險與責任邊界,屬制度主張,不能直接等同現行事故責任規則。
故意駕車撞擊他人應先依故意攻擊處理,不適用一般事故比較。對未戴安全帽者,我主張其自行承擔生命風險:事故死亡時,對方不負生命損失賠償,但機車等財產損失仍應依責任處理。
例如,依此構想,在一般事故中,超速者撞死無照者時,不負賠償責任;一般駕駛人撞死酒駕者時,亦同。若不願在事故中自行承擔後果,就應避免上述行為。
新規範得提高資格或行為要求,但不得將過去合法行為追溯認定為犯罪。資格標準的提高,應與既有資格的效力、後續適用及調整程序分別處理。
對合法且合理的執法詢問,我主張誠實回答義務;明顯不合理或逾越正當範圍的問題,得拒絕回答。沉默本身不構成具體犯罪事實的證明,仍須依證據判斷。
情境案例 甲未察覺隊伍位置,經告知立即回到隊尾;乙理解規則,也已被清楚告知,仍持續故意插隊。
回答 依我的刑罰主張,應先辨明知情程度、故意與實際行為,不能把誤解情境直接當成蓄意惡行。對後者,我支持可能包含死刑的極嚴厲刑罰;但不可逆處置須嚴格查明責任,並具更高證據強度、獨立驗證與複核保障。這是個人立場,不是現行法律,也不是《全民主義》的制度要求。
情境案例 甲明知風險仍自願飲酒,之後實施侵害;乙在不知情下遭人下藥,對後續行為的控制能力受到影響。
回答 不能只看事發當下的能力降低,就將兩者一律免責或一律同責。應回溯失去能力的原因,檢驗本人是否知情、自願、能否預見風險,以及行為與損害的因果。自願使自己失去判斷能力,不當然切斷責任;不知情遭下藥則須依不同控制條件判定。
情境案例 行為人提出高額補償,被害者願意原諒,並要求免除既定刑期。
回答 依我的主張,補償可作為原諒的條件,但不能購買罪名、刑期、強制責任或應承擔損失的免除。原諒僅得在法律事先設定的範圍內,改善住宿、飲食或執行待遇。公共處罰的核心內容,不能由當事人的財力或私下協議取代。
情境案例 甲明知駕駛人不具資格,仍選擇將安全交由其掌握;乙已作合理查核,卻被偽造的資格證明欺騙。
回答 乘客本人是否持有駕照,不能直接決定其責任。應檢驗其對駕駛資格與風險是否知情、是否合理信賴,以及選擇與後果之間的因果。明知不具資格仍接受風險,與受欺騙後合理信賴,不能作相同判斷;駕駛人自身的責任仍須獨立認定。
情境案例 一名騎士未戴安全帽,在一般事故中死亡;另一情況則是有人故意駕車撞擊同樣未戴安全帽的騎士。
回答 依我的交通構想,前者由未戴安全帽者自行承擔生命風險,對方不負死亡的生命損失賠償,機車等財產損失仍依責任處理。後者須先依故意攻擊認定,不能以一般交通事故的風險排序或安全帽條件替蓄意侵害免責。這些是個人制度主張,不能直接當作現行事故處理規則。
情境案例 某項操作原可依舊資格進行,新規則提高能力要求。主管機關因此要求追究當事人在新規則生效前的操作。
回答 新的資格要求可以規範其後的行為,但不能只因標準提高,就把過去合法的行為追溯認定為犯罪。既有資格是否仍有效、何時適用新標準,以及如何調整,須分別依明確程序處理;不能把資格變動直接等同先前已有故意違法。
情境案例 執法人員詢問與案件相關的行為,同時提出明顯超出正當範圍的私人問題;當事人拒絕回答後一部分。
回答 我主張對合法且合理的詢問負誠實回答義務,對明顯不合理或逾越正當範圍的問題則得拒答。是否具備回答義務,與特定犯罪是否成立,是不同問題;沉默本身不能證明具體犯罪,仍須提出可檢驗的行為與證據。
核心主張 信任是社會的根本,誠實是人類的義務。
價值 · 損失 · 公共影響
感情等不可量化之物,不等於別人就得賠償無限金額。
企業可以成長,也可以自行安排接班人。不過當企業造成巨大公共影響力,就應接受相應監管。
我認為風險、信任與感情原則上皆可嘗試量化。願意提供的借貸額度、承擔的風險與接受的損失,可作為理解私人估值的依據;但主觀評價不能直接建立他人無上限的賠償義務。
唯一資料或紀念物的損失可能無法回復,稀缺性亦可能影響價值。保存、補救及賠償仍須依具體條件判斷,不可逆性本身不等同無限價值。
我不預設企業規模的固定上限,但企業造成公共影響時,應接受相應監管。控制權與接班資格須有合法指定、能力或其他有效制度依據,不因血緣而自動成立,亦不得轉化為不可收回的公共權力。
可以試想,當不同對象生病時:
如果他是一個陌生人,你願意為他支付多少錢?
如果他是某位朋友,你願意為他支付多少錢?
如果他是你的家人,你願意為他支付多少錢?
如果他是你的愛人,你願意為他支付多少錢?
如果牠是你的寵物,你願意為牠支付多少錢?
如果這個人是你自己,你願意為自己支付多少錢?
這就是將情感量化的一種方式,其他領域亦可作類似比較。
核心主張 錢不是庸俗之物,而是一種價值的量化。
私人重要性得作為損害評估的資料,但要求他人負擔賠償,仍須提出可檢驗的因果、權利與估值依據。主觀感受與公共可執行的責任,應分別論證。
我主張對個人可累積的資產設定上限,並依階級資格配置不同額度,以限制資源長期集中於少數人。個人持有的現金、存款、股票、基金及其他金融資產,應依一致的估值規則計入個人總資產;不能因改換持有形式,就排除在結算範圍之外。
資產上限約束累積,消費上限約束一定期間的個人使用。前者按固定週期結算,暫以年度為示例;超額部分須在制度規定期限內回流,未處理部分再依公開規則處置。後者另行限定個人消費額度,不能只在結算前大量花費,就把消費限制一併架空。實際期間、估值、回流方式與例外範圍,仍須另定。
個人資產與企業實際用於生產、營運的資產應分別計算;企業得持續發展,但公司名義不能用來掩飾個人持有或私人消費。階級圖中的「低、中、高」僅表達相對配置,並不表示已有確定金額;最低生存保障及必要照護,亦須與個人額度分別列明。
情境案例 保管者遺失了一張沒有備份的照片。對持有人而言,它無法替代,甚至比昂貴物品更重要。
回答 我承認私人感情、稀缺性與不可逆損失可以納入價值討論,但唯一性不自動產生無上限的賠償義務。仍須檢驗保管責任、損失因果、可行補救與估值依據。對本人極為重要,與要求他人依法負擔多少責任,須分別論證。
情境案例 大型企業依法指定具能力的員工接班,並主張其經濟影響力足以取得不受人民撤換的公共決策權。
回答 企業控制權可以依合法指定、能力或其他有效制度依據安排,不因血緣而自動成立;但私人企業的接班,不能延伸為公共主權的繼承。我不預設企業規模的固定上限,並不排除依公共影響進行監管,更不容許將財富轉化為不可收回的公共權力。
情境案例 一人將個人投資與私人休閒支出列為公司用途,主張既然企業資產另計,就不必納入個人結算。
回答 判斷應看資產實際用途與利益歸屬,不能只看登記名稱。個人股票、基金等金融資產納入個人總額;真正用於企業生產與營運的資產另計。個人利益與私人消費不得以公司名義規避限制,具體認定與估值程序則須公開制定。
這份問卷以各種社會議題為題,對照我直白與修飾後的回答,看看自己的想法與我有哪些重合、哪些分歧。沒有標準答案,也不評定對錯;它不是知識測驗,而是一次思想立場的對照。
附記 / 原則與適用範圍
這份內容有兩個層次:一是公共權力如何取得授權、如何被收回;二是我個人希望採取的具體制度。兩者可以分開判斷,不必整套接受或整套否定。
文中的原則也不代表每個門檻、期限和執行辦法都已確定。要真正成為公共規則,還得把條件、證據與保障機制說清楚,並經過相應的討論、審查和決策。
人民主權、持續授權與有效收回,構成《全民主義》的核心。資產上限、人口與家庭政策、階級、刑罰及極端契約等屬個人主張;資訊公開、責任相應與可修正性,則貫穿公共制度與個人思想。
支持門檻、觀察期、資格分數與資源配額,均須依適用條件及公開程序制定。原則性主張不等同已具備完整執行細則,具體規範不得僅憑示例或個人偏好確立。
實質自願、不可逆刑罰及制度轉換,均涉及高度重要的權利與風險。適用時須明確揭露條件、證據及保障機制,不能以抽象承諾取代具體審查。
本文呈現公共授權架構及我的個人思想立場。各項主張應分別檢驗其事實依據、推理一致性、權利邊界與執行效果,不因對提出者的支持或反感而免除論證。
任何主張欲取得公共強制力,均須通過相應的討論、審查與決策程序。個人立場不直接構成法律,制度名稱亦不能保證決策正確;其正當性仍須在授權、執行與責任中持續接受檢驗。
所有問題都有最佳解答,並且永遠都可以做得更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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